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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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3年)
-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
-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
-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