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农业部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