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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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0号(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2020年)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