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9年)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10月28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