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2023年)
-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