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