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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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