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2012年)
-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