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湘西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