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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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