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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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2005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