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2010年)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