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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