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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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