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2012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