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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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保监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做好春节前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