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发布时间为序)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国家文物局
(81)文物字第343号
1981年7月17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1999年)
-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