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的21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文物局
2016年4月15日
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1件)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1
文物博发〔2000〕044号
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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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2014年)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