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以下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计算每股收益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二、 如果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应披露:
(一)
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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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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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