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局)举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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