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办法所称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
本办法所称卵子,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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