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以及实施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四条
开办者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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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