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按照国家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五项。
将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分别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
二、
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5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