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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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 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2018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 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