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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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