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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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号(2024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