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删去第六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