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删去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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