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
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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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20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