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包括对外援助物资标识(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识)和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建筑物标识)。
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和“中国援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国旗两边为橄榄枝叶图案。
援外建筑物标识上方为中国结图案,下方为“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
第三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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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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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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