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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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1990年)
- 关于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的通知(2008年)
-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21年)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