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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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戒毒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