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6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加强政治对话的联合声明(2004年)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