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2016年)
-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2004年)
-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