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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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