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一、 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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