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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