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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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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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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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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