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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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