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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