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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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
-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开创西部大开发的新局面温家宝(2005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