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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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