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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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