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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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1月4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2020年)
-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