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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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 土地调查条例(2016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