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经国务院批准,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114—00—3,海关商品编号为2914700016)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α—苯基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2—苯基乙酰基乙腈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4468—48—8,海关商品编号为2926909070)已增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国际核查,核查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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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