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经国务院批准,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114—00—3,海关商品编号为2914700016)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α—苯基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2—苯基乙酰基乙腈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4468—48—8,海关商品编号为2926909070)已增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国际核查,核查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5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5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