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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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2年)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23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
-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