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第三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全国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省、市(地)、县(市)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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