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