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201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