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使用行为,提升国际航权使用效率,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国际航空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4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的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行为。
第三条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或多边航空运输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和会谈纪要等,对空运企业国际航权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后作出配置决定的行政管理行为。
国际航权使用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空运企业申请规定的国际航线和定期国际航班计划进行审批、管理,并对空运企业国际航权使用行为实施监管的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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