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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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
-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