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审定,对现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二、 删除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的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
三、 原附件1:证件背面式样中的“有效日期:××年×月×日”修改为“有效日期:10年”。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