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维护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和县以下区划代码(含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两部分。
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最新版本为依据;县以下区划代码的编制,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确因工作需要编制的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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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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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
- 退役军人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