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维护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和县以下区划代码(含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两部分。
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最新版本为依据;县以下区划代码的编制,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确因工作需要编制的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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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园区更名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