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四)其他立法工作。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2002年)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2016年)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