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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