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对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具体要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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