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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