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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