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已明确规定:“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是国务院针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政策宣布后,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力度,农民开始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优质粮食品种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初显成效。因此,2000年上述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政策,从新粮上市起将已经明确的这些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玉米产量和商品量都比较少,主要是农民自产自用,同时南方气候条件较好,除种植玉米外,还适宜种植其他多种农作物。将这些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利于促进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发展其他粮食品种或经济作物;有利于东北、华北等玉米主产区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全国粮食生产布局;有利于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因此,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办法和步骤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 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2018年)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
- 共同谱写经贸合作的新篇章在第三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