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三日
-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